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公开环境信息通知书的要求和《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津环保办【2015】92号),现依据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对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的环境信息进行公开,内容如下: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天津科技大学于2007年天津市科委批准建立。实验室拥有盐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盐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授权点1个,化学工程与技术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1个和海洋化学专业和盐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授权点。现有科研研发人员34名,面积1100 m2,仪器装备383台套,设备总值4000多万元。
实验室主要从事海卤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和海洋生物质资源及利用等研究领域。实验室立足天津、面向国际海洋科学前沿,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海洋经济建设的学科前沿,开展我国海卤水化学资源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为我国海洋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和源头创新。近三年来,实验室承担了“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和面上项目”等在研科研项目共计196项,项目经费总额近3900余万元,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和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多项,培养毕业研究生近百名。
重点实验同美国、芬兰、加拿大、比利时、俄罗斯、日本等国家的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热忱欢迎国内外科学家来重点实验从事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一、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
组织机构代码:401359524
法定代表人:王硕
生产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29号 6号楼5楼&8号楼3楼
联系方式: 022-60602731
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海、卤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及利用
产品及规模:无机盐产品的研发,无机盐体系的分离与提纯,海洋生物资源的提取利用以及海洋生物环境的综合保护,所涉产品均属于实验室研发阶段,未涉及规模生产应用环节。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液体—有机和无机污染物,如盐水、浓盐水、高盐废水(盐:主要为钠、钾、镁、钙类无机盐),海洋微生物菌种废液
排放方式:有机污染物、废液、废水等废弃物由学校负责统一收集处置,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管理;实验过程中有挥发性气体产生时,经实验室通风厨排气管道和楼宇排风管从楼顶上方排空。
排放口方式及数量分布:各实验室地沟排放管与所在实验楼总污水排放管联通。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废气、废渣废液、噪声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因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量少,污染防治方式主要是由主管单位天津科技大学统一回收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外协单位处理。同时依托单位(天津科技大学)有健全的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并有完善的处理措施,同时提供相应的废弃物回收装置。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本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符合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的环保法规及整体规划限制,实验室选址正确,运行过程按照环保法规执行,生物试剂及化学药品进行科学实验后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废液等均按照依托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对环境的影响较小。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操作条件。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正确应对和有序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及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重点实验室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贮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等。
二、组织机构
成立重点实验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主任(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和学院实验室负责人。
(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召集协调各研究方向成员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
(二)及时疏散险区人员和研究生,维护好现场的治安秩序;联系学校有关部门,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首要任务是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应急处理措施
(一)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二)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事故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三)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四)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报告有关部门请求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五)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在有关部门指导下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五、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强化责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动作、责任到人,高效有序实施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重点实验室人员及研究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组织落实重点实验室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组织人员认真熟悉本预案,使其明确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
(四)应急小组要做到人员落实,装备落实,将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实验用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严防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实验用化学危险品,主要指重点实验室在科研实验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以及实验室废弃物等。重点实验室实验用化学危险品管理按照使用、购买、管理全程负责制。
二、重点实验室实验用化学危险品管理,按照学校化学危险品相关管理规定,由各相关实验室教师负责日常安全工作,并指导化学危险品保管与使用。
三、各实验室对化学危险品的保管须按照有关贮存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管理中必须保持帐、登记卡、物品三者一致,定期核查。
实验室有害废弃物及化学危险品存放量过大或在实验室存放不安全的,必须存放在化学危险品仓库内。
实验室寄存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漏气、漏液,符合国家对化学危险品包装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对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五双”规定: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锁储存、双人运输。
化学危险品入库须进行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登记工作。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其内容为:“名称、规格、数量、危害性以及是否废弃物”。无标签的化学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与使用。化学危险品需分类存放,存放数量不易过大。
四、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和领用,必须由相关教师、学院主管院长签字,报校实验室管理处审批。领取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领取所需最小使用量。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人员应明确安全操作方法,否则不得发放。
五、实验室寄存在化学危险品仓库的有害废弃物,上报校实验室管理处,然后集中处理。
六、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
2015年10月
天津市海洋资源与化学重点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规定
为做好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止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旧化学品的污染,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保护实验室及校园的环境,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废弃物的定义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
二、各类废弃物的处理
1. 废气
实验过程中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 废液
实验室废液主要是指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或校内实习场所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
①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醋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
②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
实验过程中,不能将有害、有毒废液随意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 废渣、废固
不能随意掩埋或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4. 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
①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焚烧。
②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③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焚烧,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5.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①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
②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③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报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
6. 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实验室管理处回收,等待统一处理,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