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做好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我院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博士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以考生的学术道德、科研潜力、创新能力、已获得的学术成果及综合素质为主要依据,选拔具有学术专长的创新型人才。招生过程做到程序公开透明,操作严格规范。
二、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博士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考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考核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监督检查组。
三、选拔方式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的选拔方式包括:“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两种。
四、学习形式与录取类别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其他考生录取类别均为非定向。
(一)非定向:录取前人事档案、工资关系须转入我校,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须完全脱产在我校学习,毕业后“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定向:仅指“少民骨干计划”考生,在学期间其户口、档案管理办法按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学位研究生定向协议书》执行。
五、报考条件
(一)以“申请-考核”方式报考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的人员。在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考生须在2025年博士入学报到时取得硕士学位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硕士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须与申请博士学位专业相同或相近。
5.外语水平
英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CET-6≥425分或IELTS(A类学术类)≥5.5分或GRE成绩1300分以上(新标准260分以上)或TOEFL≥60分或WSK(PETS5)≥60分的,且取得成绩时间在规定期限内的,英语水平认定为合格。应届硕士毕业生考生或“硕博连读”考生,以上英语成绩不设时间限制;非应届硕士毕业生考生,以上英语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即2022年1月之后取得的成绩视为有效。英语成绩证明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英语水平未达到以上条件者,需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水平考核。英语水平考核以笔试的形式进行,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具体事宜学院提前通知考生。
6.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心理健康。
7.两位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撰写的书面推荐意见(即专家推荐书)。
8.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在职人员报考者需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可完全脱产学习且同意考生在学期间将档案、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公函。
9.报考“少民骨干计划”的考生,除需满足我校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外,还须符合教育部关于202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报名考生的具体要求。考生须在博士报名期间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少民骨干计划”资格申请平台(网址:https://mz.chsi.com.cn/mzjh/stu/)提交申请信息,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线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
(二)以硕博连读方式报考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天津科技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津科大发〔2024〕85 号)所规定的条件,且已提交《天津科技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的2022级、2023级本校硕士研究生。
六、综合考核和资格审核
(一)考核方式及时间
我院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采取现场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形式主要以现场答辩为主,重点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
综合考核环节需缴纳考核费90元/人,由学校统一收取。缴费后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已支付费用概不退还。
第一批次综合考核于3月31日前完成,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第二批次的报名与考核,第二批次综合考核于6月8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待确定后及时向考生公布。
(二) 审核阶段
1.师生互选
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报名系统自主选择报考导师后,应与报考导师取得联系,说明自己攻读博士学位详细规划,导师在全面深入了解考生具备的基础知识、学术能力、外语水平及综合素质基础上做出是否同意报考的选择。
2.提交材料
考生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需提交的报名材料见学院通知公告《海洋与环境学院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材料提交要求》。学院将根据我校关于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及其它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3.资格初审
学院组织考核专家组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和学术审核。
形式审核包括报考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内容,学术审核重点审查考生的专家推荐书、学习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已有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以及考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等,全面衡量考生的能力和培养潜力。审核注重考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发表学术文章或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外语水平、参与研究实践情况以及获奖等方面。同时参考考生报考导师的意见,学院可视情况对考生所选导师进行调剂。
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进入综合考核,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并通过学院官网进行公示。考生可登录学院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4.资格复查
在综合考核前,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1)考生是否符合《天津科技大学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基本报考条件和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考生若报考专项计划,其个人信息是否与相应的报考资格审批情况对应。
(3)考生在综合考核前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资格复查应在综合考核至少1天前完成,合格的考生方能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
(三)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基础(满分100分)、专业综合(满分100分),外语水平(满分100分)。考核单项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综合考核成绩(满分100分)=专业基础×30% + 专业综合×50%+外语水平×20%。
1.专业基础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及实验或实践能力。
2.专业综合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创新意识与科学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学术能力、综合素质。
3.外语水平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外语应用水平能力、专业外文文献阅读、翻译及口语等。
面试考核方式:以个人陈述、专家提问的答辩方式进行(个人陈述10分钟,提问20分钟),面试考核过程由学院考核专家组(由报考专业相关领域不少于5 人的博士生导师组成,且其中至少含2 位校外同行专家)组织。考生将个人基本情况、英语能力、硕士期间获奖、科研经历和成果进行介绍,对博士期间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科研计划及所具备的条件等内容以PPT形式进行阐述,专家进行综合提问。考核过程包括英语口语考核。在全面考察基础上,专家对考生的专业基础成绩、专业综合成绩和外语水平成绩分别进行打分,并给出书面集体评议结果。面试考核全过程进行记录,全程录像、录音,确保全程可追溯。
七、考核纪律及要求
1.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考核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考核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考核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2.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
八、录取
(一)拟招生导师必须具备本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导师招生名额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当年招生总计划、学院的实际情况统筹分配。考生按综合成绩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依据当年招生名额进行录取。
学院依据本细则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统一公示7日。
(二)不予录取的情况
1.未经综合考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专业基础、专业综合、外语水平任一项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
5.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三)应届硕士毕业生(不含硕博连读考生)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前未取得硕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四)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录取前本人须与我校和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培养协议。在学期间,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原单位,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该类学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不享受助学金(录取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类别为“定向就业”的非在职考生除外)。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负责。
(五)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我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并结合我校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执行。
(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学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监督机制
学院建立招生录取过程监督保障机制,保证信息公开,及时、规范发布招生录取工作相关信息、公布录取结果。坚持集体决策制度,考核过程规则及结果评议,均由专家组集体决策。
咨询监督电话:022-60601894
办公地点:天津科技大学滨海中校区9号楼514室。
以上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归天津科技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
海洋与环境学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